承保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實際上,進入承保環(huán)節(jié),就進入了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條款進行實質性談判的階段。
經常會聽到有人說,保險是騙人的,出事后這個不賠,那個也不賠,說是除外責任!這就是沒有弄清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比如買了家財險,并不意味著其家中的金銀、珠寶都在保險之列,投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不一定都有住院津貼,總之,能否享受到較為充分的保障,不在于保險總額的多少,而在于我們是否買對了產品。
事實上,保險是轉移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人們通過購買保險產品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但無論是壽險公司,還是產險公司,都是依據(jù)大數(shù)法則來經營的,公司會通過賠付概率的控制來分散風險。如果發(fā)生損失的概率很高,對保險公司而言,風險實在太大了,而且商業(yè)保險公司的盈利為經營目的,決定了其要么設計出能降低發(fā)生概率的產品來控制風險,要么在相關產品中對概率較高的項目予以“責任除外”。
所以,投保人需要在選擇相關保險產品時,看清該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才會得到期望的保障。
雖然新《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判斷保險合同是否生效并不能僅僅以繳費、承保為標準,而要結合保險條款中關于生效要件的具體規(guī)定。承保僅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志,而并不能決定合同是否生效,只有當約定的條件全部成立以后或者所附后期限到期,合同才正式生效,保險人才開始承擔合同中相應的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