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權侵權行為概念是什么?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根據其情節(jié)、危害后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qū)分為兩大類。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guī)定,版權管理機關可以受理涉及數十種侵權行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處罰。受理案件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投訴,也可根據舉報人的舉報,或主動對市場的侵權事實進行查處,對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罰種類有以下幾種:
1、沒收違法所得;
2、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
3、罰款;
4、情節(jié)嚴重的,沒收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版權管理機關可根據侵權事實所造成的后果,即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和對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大小,決定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處罰。
二、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范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fā)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chuàng)作成果。為了包容各類的創(chuàng)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fā)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規(guī)定與列舉式的規(guī)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至于所列舉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數項: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chuàng)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筑圖形。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范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像制品、廣播電視節(jié)目及表演的鄰接權。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眾的文化進展,因此,一面擴展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一方面又必須就排除客體作出詳盡的規(guī)定。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隨著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
(1)、復制權;
(2)、發(fā)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翻譯、匯編權。
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但仍然委諸于習慣法上的法理,如違反契約、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誹謗、不正當競爭等觀念來保護。
著作權侵權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范圍內,被害人須有著作權,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