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學生應承擔什么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钡?5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第46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钡?8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p>
如果老師打學生造成學生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的話,則可以追究老師的刑事責任,即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罪的量刑進行處罰。
老師打學生***屬于“教育機構責任***”。教育機構責任是指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使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受害人行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損害的不同原因,《民法典》設置了教育機構不同的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校、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在其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隨著我國教育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關注程度也越來越高。對于師生教育這一方面,我國是嚴令禁止體罰學生的。在指導和培訓教師的時候,都會告誡教師不可以進行體罰學生。關注未成年人的成長,我們要用心去呵護和教育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