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稅二罰〔2021〕302號
溫州易匯貿(mào)易有限公司:
你單位,納稅人識別號:91330302787749348u,成立于2006年5月,公司地址:溫州市新城豐源路豐源花苑6幢1001室,登記注冊類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松芳,企業(yè)所得稅由溫州市鹿城區(qū)稅務局征管,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 違法事實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溫稅稽處〔2021〕23號),你公司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騙取出口退稅43056508.28元,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有關出口退稅單據(jù)騙取出口退稅24248366.08元。因從寧波誠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買單出口中使用了從溫州市伊佰妮鞋業(yè)有限公司等20家企業(yè)虛開的部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減去重復計算部分18482900.05元,你公司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合計人民幣48821974.31元。
二、 處罰決定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y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如下處罰:停止三年出口退(免)稅資格。
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